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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国信对《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3-05-24 来源: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旨在加强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办法》明确,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针对《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保国信将布局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中保国信将通过事前的信用状况评级、风险保证、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事中的监测预警控制风险,事后的债权追偿等形式降低风险损失。

       目前,部分担保公司脱离主业违法经营,还有部分公司是打着担保的名义,实为高息揽存或发放高利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资本金过度流动,管理粗放。这些违法业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中保国信绝对遵守市场运行规则,坚决不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